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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9/22【醫療法人修法公聽會】醫勞盟發言內容

 

 

 

1.財團法人法草案應該同時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討論,醫療法中醫療財團法人應該是財團法人法的特別適用規定,財團法人法從上屆一直停留在一讀階段,民進黨全面執政後,財團法人法仍然是停留在一讀階段,希望能加速修法。

 

2.財團法人以公益為目的,我們贊成社會公正人士、病友代表擔任董事。同時為了改善醫院血汗,我們認為應該提高員工董事的參與,其一是43條中員工董事的名額應視醫院規模及員工數按比例提升,例如員工人數越多,員工董事的席次應該也要增加,其二是在46條中如按照林淑芬委員的版本,員工董事應該為薪酬委員會的當然成員。另外員工董事的產生,由員工直接選舉產生是ㄧ種方式,建議增加由工會推派員工董事,鼓勵工會的成立。

 

3.血汗醫院留不住人,我們認為應辦理提升員工薪資及補充短缺人力應與辦理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區服務、並重,相較於政院版等上述辦完之後才提升員工薪資,較贊成邱泰源委員版本保障盈餘收入5%改善血汗醫院。至於提升員工薪資的落實,我們贊成林淑芬委員板應經由董事會中的薪酬委員會審議(員工董事為當然成員),又補充短缺人力,我們認為同時至少應搭配護病比的修法,而不是只是評鑑規範人力,除了護理人力的提升以外,也需要調查各醫事職類對病人的適當比數,在2025年台灣將迎來20%老年人口的社會,補充醫院短缺人力的前提是知道人力短缺多少,才知道如何補足。

 

4.最後,還有幾點修法建議:

(1)財團法人承租土地房屋只將租金在財報中揭露並不足夠,應該需要更進一步的要求如林淑芬委員版本的五年內將土地、房舍自有。
建議醫療法第32條應修正為「已設立醫療法人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應符合醫療法人必要財產最低標準第2條第3款、第3條第3款之規定。*」

(2)公益監察人的落實特別需要突顯公益性,建議33條如林淑芬委員版增加「公益監察人與監察人、董事(長)不得影配偶或二親等」。

(3)增加財團法人的公開透明,應增加林淑芬委員版本第34-1財團法人的公開事項,讓董事及監察人自我利益揭露;以及林靜儀委員提案的46-1條財團法人與關係人超過一定額度的交易應經監察人同意並於財報中揭露。

 

參考法條:
醫療法人必要財產最低標準2
醫療財團法人設立醫院或診所及其後續擴充者,其土地、建物應以公允價值覈實計列,且應為自有。但承租公有或公營事業之土地、建物者,不在此限。
醫療法人必要財產最低標準3
醫療社團法人設立醫院或診所及其後續擴充者,其自有之土地或建物各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或土地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並以公允價值覈實計列,但承租公有或公營事業之土地、建物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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